(2016)湘1103执1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江林与被执行人郭剑平、奉荷花、郭春艳、刘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江林,郭剑平,奉荷花,郭春艳,刘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江林,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剑平,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奉荷花,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春艳,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洪明,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江林与被执行人郭剑平、奉荷花、郭春艳、刘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