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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二虎与苏玉芝、张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二虎,苏玉芝,张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92号原告:朱二虎,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苏玉芝,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喜明,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朱二虎与被告苏玉芝、张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朱二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二虎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公告费360元,由原告朱二虎负担。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张志慧人民陪审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