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黎加碧申请执行遂宁市金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加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黎加碧,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遂宁市金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金港名都。法定代表人:邹彦林。本院在执行黎加碧申请执行遂宁市金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于2017年3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庭给付2000元,剩余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佳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