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康健生与崇义县横水镇人民政府、崇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健生,崇义县横水镇人民政府,崇义县人民政府,刘家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5行初2号原告康健生,男,1949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村民。住所地江西省崇义县。被告崇义县横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崇义县阳岭大道。法定代表人曾俊辉,男,系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路明,男,系该镇政府常务副镇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鸣,系江西江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崇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崇义县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邱凌,男,系该县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男,系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小玲,女,系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刘家学,男,193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崇义县村民。住所地崇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林,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崇义县中营村塘边组村民,系刘家学第三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康健生不服被告崇义县横水镇人民政府的林地使用权行政处理决定,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予以受理;由于崇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予以维持,且刘家学与本案的处理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了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并分别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其他诉讼材料。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原告康健生的“东门埂”山场已经按照2006年新林权证登记的面积进行征收补偿,并已处理好。原告据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健生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健生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案件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健生承担。审 判 长 邓宜峰人民陪审员 钟宝平人民陪审员 罗香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启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