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洪福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洪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642号罪犯赵洪福,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服刑。2011年12月22日,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前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洪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7日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12日减刑10个月,2015年12月9日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12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获得有效积分1686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洪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