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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3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梧州市惠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惠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3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惠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西江二路5-1号地层9号铺。法定代表人梁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八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正才。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惠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梧州市雷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6401.7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材审判员  容立胜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