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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如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77号之一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二巷三幢1号楼。法定代表人席静。被执行人,陶如光,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梭子街。被执行人,李萍,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梭子街。遂宁市金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执27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46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