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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行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德海诉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拆迁补偿协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行终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德海,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德海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海以因调整诉讼请求,需重新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上诉人赵德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海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军审 判 员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李亚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伊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