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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史光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史光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3民终7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4号4号楼三层、五层。法定代表人:徐步,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史光辉,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作家,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外文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史光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502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7日,上诉人外文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洛群,被上诉人史光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外文出版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并改判驳回史光辉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史光辉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外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初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大全》(简称被控侵权图书)未侵犯史光辉对其主编的《一起悦读周计划》《每周阅读计划》丛书所享有的著作权。被控侵权图书与史光辉上述图书中相似的文章均非史光辉原创,史光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这些文章享有著作权;双方图书均是汇编作品,合理使用和参考是图书行业的惯例,外文出版社并不具有侵权的故意。二、外文出版社对被控侵权图书的内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外文出版社出版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并未侵犯史光辉的著作人身权,故史光辉要求外文出版社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于法无据。史光辉二审口头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外文出版社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故请求法院驳回外文出版社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史光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外文出版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即在全国发行的有影响力的专业报刊上及其发布过侵权信息的网站上,公开发布向史光辉赔礼道歉的信息);2、判令外文出版社赔偿史光辉经济损失284657元;3、判令外文出版社赔偿史光辉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4、判令外文出版社向史光辉提供署名为“秦泉”的主编的真实身份信息(含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5、由外文出版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0日,北京光辉书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约定:作品名称:《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12本);作者署名:石恢;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初级卷(一—六)共六本,于2012年5月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案中史光辉提供丛书中的四册(初级卷一、二、三、六)作为证据,书号分别为:ISBN978-7-5000-8834-9、ISBN978-7-5000-8836-3、ISBN978-7-5000-8837-0、ISBN978-7-5000-8840-0,署名均为“主编石恢”,字数均为300千字,定价均为:26.80元。该套丛书以“周计划”体例安排,每本以周为单位分成十二部分,共计十二周,每周五篇选文均以人物作为引导线索并围绕同一阅读主题,选文中均有原作者的署名,并注明出处。每篇选文后附有编者一定的解读,大致分为伴读、探究和积累三部分。《每周阅读计划》丛书初中版于2005年7月由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案中史光辉提供了丛书中的四册(初中版1、2、3、6)作为证据,书号分别为:ISBN7-5302-0795-4、ISBN7-5302-0796-2、ISBN7-5302-0797-0、ISBN7-5302-0800-4,署名均为“主编石恢”,字数均为400千字,定价均为:18元。该套丛书以“周计划”体例安排,每本以周为单位分成十四部分,共计十四周,每周包括星期一至星期五共五篇选文及周末选修课,其中每周五篇选文均以人物作为引导线索并围绕同一阅读主题,选文中均有原作者的署名,并注明出处。每篇选文后附有编者一定的解读,大致分为伴读知音、自主探究、阅读积累三部分。《课外阅读周计划》丛书初中卷2于2003年由龙门书局出版发行,书号:ISBN7-80160-761-9,署名为“主编石恢”,字数为467千字,定价为:15元。一审庭审中,史光辉明确表示:上述三套图书中的《课外阅读周计划》丛书不作为被控侵权图书内容的比对内容,其他两套图书,结构大致一致,本案中仅以《每周阅读计划》丛书的体例结构与被控侵权图书做比对,其他图书不再进行结构的比对。2015年4月30日,案外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光辉书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证明《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的主编“石恢”是史光辉的笔名。外文出版社对此表示认可。2016年1月6日,案外人北京光辉书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史光辉(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笔名:石恢)为《一起阅读周计划》(原名《每周阅读计划》)系列丛书的作者、著作权人。甲乙双方一致确定自2005年1月起至2030年期间《一起阅读周计划》(原名《每周阅读计划》)系列丛书的署名权、著作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取报酬的权利归乙方行使。甲方经乙方书面授权行使上述作品发表权的情形下上述作品各项著作权仍归乙方行使。任何主体侵害乙方或甲方上述相关权益时,乙方均有权独自提起诉讼。《初中生阅读能力提升范本大全》于2012年10月由外文出版社出版发行,书号:ISBN978-7-119-08006-2,字数:700千字,定价:59元。该书收录了与史光辉的图书相同的180篇选文,选文中均有原作者的署名。该书以“章节”体例安排,共分为四十五章,每章包含四篇选文,每篇选文后附有编者一定的解读,大致分为作品点评、能力提升和知识积累三部分。与史光辉的图书相比,该书每章中的四篇选文均与史光辉的图书中同一标题下五篇选文中的四篇内容相同,但排列顺序与史光辉的图书不一致;就相同的选文而言,编者解读部分所包含的三部分,虽用词不一致,但二书内容基本一致,双方认可被控侵权图书与史光辉的图书一致内容字数共计80万字,其中汇编部分与原创部分比例为7:3,即将史光辉的图书的编者解读部分的原创内容与被控侵权图书的编者解读部分内容进行对比,内容相同的字数约为24万字。外文出版社对此部分内容未能提供出处。一审诉讼中,史光辉为证明其合理支出,提供了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一张,载明开票日期2016年9月1日,票号10761765,咨询服务2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一起悦读周计划》《每周阅读计划》等图书的署名,石恢系上述图书的主编;同时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光辉书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具《证明》,证明《一起悦读周计划》丛书的主编“石恢”是史光辉的笔名。外文出版社对此表示认可。对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据此,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作品、作品的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只要汇编者对其进行了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即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案中,史光辉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进行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以“周计划”体例安排,每本以周为单位分成若干部分,每周五篇选文均以人物作为引导线索并围绕同一阅读主题,最终形成的图书系汇编作品,故史光辉对作为汇编作品的该图书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其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而非编著者精挑细选的分散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断。通过比较《一起悦读周计划》《每周阅读计划》丛书与被控侵权图书可知,虽然后书以“章节”体例安排,而前书以“周计划”体例安排,但后书每章所四篇选文均选自于前书同一标题下的五篇选文,仅排列顺序不一致。同时,两者的选文均附有编者一定的解读,虽然后书编者解读分为作品点评、能力提升和知识积累三部分,而前者编者解读分为伴读(知音)、(自主)探究和(阅读)积累三部分,两书用词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上述情形表明《一起悦读周计划》、《每周阅读计划》丛书对他人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史光辉原创的编者解读均被被控侵权图书大量采用,两书的区别仅在于选文数量及排列顺序,该区别并不产生性质上的差别,两书的编排体例、编著内容、编者解读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虽然外文出版社辩称:“被控侵权图书不能确定是否是外文出版社出版的,因现在有很多第三方冒用外文出版社进行出版图书”,但在史光辉提供的被控侵权图书上载明由外文出版社出版,且外文出版社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外文出版社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外文出版社未经史光辉的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被控侵权图书中大量使用史光辉享有著作权的《一起悦读周计划》、《每周阅读计划》丛书所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其行为侵犯了史光辉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外文出版社理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鉴于《中国新闻出版报》系公开发行的报刊,一审法院认为外文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发致歉声明足以消除影响,故对于史光辉提出的其他方式的赔礼道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两书相同或相似汇编内容的字数、史光辉图书中的编者解读的性质、双方均认可的被控侵权图书中独创部分的比例和字数、外文出版社的侵权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史光辉要求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支出,一审法院将按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予以支持。关于史光辉要求外文出版社提供被控侵权图书主编真实身份信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对史光辉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外文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被控侵权图书;二、外文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向史光辉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三、外文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史光辉经济损失107200元;四、外文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史光辉合理费用支出20000元;五、驳回史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和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外文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史光辉所享有的著作权,如构成侵权,外文出版社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史光辉的《每周阅读计划》等丛书以周计划为基本体例,并以人物为线索串联起具有相同主题的每周选文,史光辉作为汇编者明显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和编排,享有上述图书作为汇编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外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被控侵权图书采用了史光辉图书选择文章和编排体例的方式,并且大量使用了史光辉图书编者解读部分的原创内容,其行为侵犯了史光辉的著作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外文出版社主张合理使用和参考其他汇编作品是图书出版行业惯例,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但“引用”的目的应当限于“介绍、评论和说明”,而不是单纯展现被引用的作品本身。本案中,被控侵权图书对史光辉图书的选择、编排方式及相关文字内容的使用并非出于介绍、评论的目的,该使用也显然超出“适当”的范畴,不构成合理使用。故外文出版社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外文出版社主张其不应承担向史光辉赔礼道歉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外文出版社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未为史光辉署名,显然侵犯了史光辉所享有的署名权。一审判决在认定外文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史光辉享有的署名权的基础上,判决外文出版社向史光辉公开赔礼道歉正确,外文出版社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外文出版社作为出版者是否对被控侵权图书的内容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如前所述,外文出版社出版的被控侵权图书侵犯了史光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虽然外文出版社主张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外文出版社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七十元,由史光辉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千三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四十四元,由外文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炫孜审 判 员 穆 颖审 判 员 宋 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欣蕾书 记 员 刘海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