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玉翠与郭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翠,郭传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48号原告:李玉翠,女,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郭传金,男,汉族,枣阳市人,退休职工。原告李玉翠与被告郭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传金至今未能提供被告郭传金准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被告郭传金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按照原告诉状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之一是:有明确被告。但原告李玉翠提供的被告郭传金系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