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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于长水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于长水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774号原告:李淑珍,女,1936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于长水,男,195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李淑珍与被告于长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李姚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 焱书 记 员 孙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