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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5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莱城区香港雪宝板材专卖店、莱芜高新区豪车设计装饰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莱城区香港雪宝板材专卖店,莱芜高新区豪车设计装饰中心,吉成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532号之二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香港雪宝板材专卖店,经营场所:莱城区大桥北路**号。经营者:曹万保。被申请人:莱芜高新区豪车设计装饰中心,经营场所:莱芜高新区大桥社区。经营者:吉成东。被申请人:吉成东,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现住莱芜市高新区。原告莱芜市莱城区香港雪宝板材专卖店与被告莱芜高新区豪车设计装饰中心、吉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香港雪宝板材专卖店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以曹万保名下鲁S×××××号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曹万保名下鲁S×××××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雯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