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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恢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周莉萍、史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莉萍,史涛,伍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莉萍,女,汉族,1964年5月15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史涛,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伍荔,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生,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周莉萍申请执行史涛、伍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周莉萍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1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