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董惠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惠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990号原告:董惠亮,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栾城县。委托代理人:梁天甫,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负责人:陈吉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少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惠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贾竹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祁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