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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桐乡穗祥制衣有限公司、南京禾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乡穗祥制衣有限公司,南京禾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503号申请执行人:桐乡穗祥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京禾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怡。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桐乡穗祥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禾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2713.2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