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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树华、马俊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华,马俊省,田洪西,杨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田树华,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马俊省(马省),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田洪西,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杨克瑞,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田树华与马俊省(马省)、田洪西、杨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2万元,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3)清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履行中,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