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田树华、马俊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树华,马俊省,田洪西,杨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田树华,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马俊省(马省),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田洪西,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杨克瑞,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田树华与马俊省(马省)、田洪西、杨克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2万元,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3)清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履行中,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