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金文、段安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金文,段安总,王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03财保17号申请人:尹金文,男,汉族,1984年7月23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申请人:段安总,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生,住芒市。被申请人:王有平,男,汉族,约40岁,住芒市。申请人尹金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段安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段安总名下车辆,分别为:1、东风牌车辆型号为:DFL3060BX1A,车牌照为:云N×××××的大型汽车(估值人民币90000元);2、东风牌车辆型号为:EQ1021NF6,车牌照为:云N×××××的小型汽车(估值人民币15000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段安总名下江淮牌车辆,型号为:HFC6512A4HC8F,车牌照为:云N×××××的小型汽车(估值人民币105000元)。德宏助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212426元担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金文请求对被申请人段安总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段安总名下车牌号为云N×××××东风牌大型汽车一辆和云N×××××的东风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15日;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段安总名下车牌号为云N×××××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至2019年6月15日。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尹金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盘玲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