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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戴去非。被执行人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邓玉华。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何俊明。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本金6000000.00元及逾期���息、利息154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180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6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54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180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天府新区国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60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54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律师费18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