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03执18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番绍贵与杨加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番绍贵,杨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18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番绍贵,男,汉族,1984年9月6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杨加新,男,汉族,1976年7月3日生,云南省施甸县人,现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番绍贵与杨加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941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5288.00元,未执行348812.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加新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土地。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加新在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瑞大道项目部有未领取的工程款尾款467000.00元,并依法裁定由云南景成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芒瑞大道项目部协助本院扣留、提取杨加新的工程尾款3591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