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548宋东杰与黄继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杰,黄继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548号原告宋东杰,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颖州区(七渔村东赵庄),现住江苏省。被告黄继东,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东杰与被黄继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东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东杰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克平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汤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俊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