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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548宋东杰与黄继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杰,黄继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548号原告宋东杰,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颖州区(七渔村东赵庄),现住江苏省。被告黄继东,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东杰与被黄继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东杰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东杰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克平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汤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俊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