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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涵,魏聪聪,胡斌,洛阳高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涧西区中州中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辉,系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松,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阳银行大厦25楼。主要负责人:寇幼敏,该公司代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南路1号8楼。法定代表人:张涵,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涵,男,195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聪聪,女,汉族,1951年7月1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斌,男,汉族,1963年9月5日出生,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高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青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宣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上诉人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国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兆通世纪电脑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开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涵、魏聪聪、胡斌、洛阳高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上诉人洛阳铜锣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鑫杰审 判 员 邢 蕾审 判 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石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