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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陈美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秀芳,陈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23号申请人:陈秀芳,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梦洁、王向阳,北京市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美玲,女,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陈秀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美玲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凤凰村朝阳小区88号凤凰城市广场7号楼1706室的房屋【权证号:鄂(2016)安陆市不动产权第0001594号】予以查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陈秀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秀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美玲名下的坐落于安陆市凤凰村朝阳小区88号凤凰城市广场7号楼1706室的房屋【权证号:鄂(2016)安陆市不动产权第0001594号】。二、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查封期间,被扣押动产和查封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陈美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