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庆忠与滕州市木石镇谷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忠,滕州市木石镇谷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5910号原告:李庆忠,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木石镇谷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传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忠与被告滕州市木石镇谷山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忠撤回对被告滕州市木石镇谷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由原告李庆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令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绪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