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旭与段男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057号原告:赵旭,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生,无职业,住前郭县。原告:段男男,男,汉族,1981年2月18日生,无职业,住前郭县。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日在原告处借款60000元,月利率2分,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月利率2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又不能找到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