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4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宗小庄与被执行人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白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小庄,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白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428号申请执行人:宗小庄,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75222-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28号401室。法定代表人:白长发。被执行人:白长发,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宗小庄与被执行人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白长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苏0106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宏亦腾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白长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宗小庄借款本金8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宗小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0元,由原告负担291元,两被告负担2039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归还本判决指定债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6民初7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福铸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张同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