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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7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勤林与任团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勤林,任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783-1号申请执行人:王勤林,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港口路66号。被执行人:任团结,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李楼新村三巷20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任团结应偿还王勤林本息合计1231804.92元(自2017年4月27日按月利率2%追加相应利息),并由任团结负担案件受理费7733元、保全费520元。但被执行人任团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团结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团结银行存款1254775.92元(含案件执行费147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明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