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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351号原告谭某,女,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李珊玲,江西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杨某,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黄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