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秋霞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霞,盛淑燕,李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68号申请执行人郭秋霞,女,1969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盛淑燕,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贵,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秋霞与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16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应偿还申请人郭秋霞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秋霞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盛淑燕名下机动车二辆(×××、×××)已被我院查封,被执行人李金贵名下无机动车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亦已被我院查封,另,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秋霞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郭秋霞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郭秋霞发现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盛淑燕、李金贵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李印强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