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黄某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99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某某、黄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长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火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