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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黄某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黄某某,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99号原告:邓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黄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某某、黄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长  葛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火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