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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遵化市大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大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冯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939号原告:遵化市大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杨国林。委托代理人:李建利。被告:冯富,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大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冯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化市大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大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遵化市大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翔宇审判员  石国印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韶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