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世清、赵万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清,赵万有,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清,男,1977年10月5日,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赵万有.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彭玲,女.1984年l1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址同上,系赵万有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世清与被执行人赵万有、彭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万有、彭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