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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813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中余、蒋长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中余,蒋长英,王春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813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栋,该公司员工。被告:万中余,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被告:蒋长英,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被告:王春芳,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中余、王春芳、蒋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黄正华人民陪审员  孙东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雪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