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祖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刑初151号自诉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号:411524000008529(1-1)。法定代表人:刘德伍。被告人吴祖发,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住商城县。自诉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吴祖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吴祖发已全部履行其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谅解。自诉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祖发已全部履行其执行义务,自诉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商城县华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