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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康文琪、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文琪,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6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文琪,男,192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乃昆(上诉人之子),男,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33号。法定代表人:卞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效华,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迁,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干部。上诉人康文琪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纺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文琪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文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康文琪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洪宁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