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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晓慧、于希奇、杨印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晓慧,于希奇,杨印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84号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VA021821-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市雨仁(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慧,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满族,住址: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于希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杨印保,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县。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晓慧、于希奇、杨印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于希奇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9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