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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民申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洪梅与被申请人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洪梅,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申8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高洪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刘丽再审申请人高洪梅与被申请人刘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辽14民终1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高洪梅收到30万元借款缺乏证据证实,高洪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白文革审判员  刘永鸿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丹阳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