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5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斯朗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铭斯朗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5976号原告:深圳市铭斯朗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翠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纪忠。委托代理人: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铭斯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铭斯朗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铭斯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7.6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8.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文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