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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俊岭与杨春龙;杨春昌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岭,杨春艳,杨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岭,男,1950年8月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增盛镇沿江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50********。被执行人杨春昌,男,1972年1月1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北环小龙修理部后院,身份证号码2223031972********。被执行人杨春艳,女,1970年8月20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增盛镇兴发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00820704X被执行人杨春龙,男,1977年10月29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丽景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码2207241977********。申请执行人杨俊岭与被执行人杨春龙、杨春昌赡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龙、杨春昌、杨春艳自2016年12月1日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每人每年给付原告杨俊岭赡养费4200元。二、被告杨春昌、杨春龙、杨春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春昌、杨春龙、杨春艳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26日本院执行回款2777元,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7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