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权美与被执行人梁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权美,梁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张权美,又名张全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梁权,男,1978年9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申请人张权美与被执行人梁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权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1937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4元,申请执行费19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