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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商昌欢与陈娟、商昌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昌欢,陈娟,商昌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369号原告:商昌欢,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玲玲,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娟,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商昌乐,男,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商昌欢与被告陈娟、商昌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昌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商昌欢负担。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文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