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彩霞、王桂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霞,王桂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8号申请人:张彩霞,女,汉族,1961年4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王桂英,女,汉族,1932年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张彩霞与被申请人王桂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张彩霞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霞撤诉。审 判 长 郭小岚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