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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彩霞、王桂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霞,王桂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特8号申请人:张彩霞,女,汉族,1961年4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王桂英,女,汉族,1932年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张彩霞与被申请人王桂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张彩霞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彩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霞撤诉。审 判 长  郭小岚代理审判员  刘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梦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