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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董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凤艳,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平街9-6号。被执行人:董佳,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86-1号6单元7-8楼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艳与董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86-1号6单元7-8层1号(产权证号:1301036865,建筑面积:249.91平方米)有房产一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86-1号6单元7-8层1号(产权证号:1301036865,建筑面积:249.91平方米)的房产并查封房产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