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董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艳,董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凤艳,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平街9-6号。被执行人:董佳,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86-1号6单元7-8楼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艳与董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86-1号6单元7-8层1号(产权证号:1301036865,建筑面积:249.91平方米)有房产一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佳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勋街86-1号6单元7-8层1号(产权证号:1301036865,建筑面积:249.91平方米)的房产并查封房产档案。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