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少哲、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少哲,刘志军,杜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0号申请执行人马少哲,男,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志军,男,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杜占平,男,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马少哲申请刘志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少哲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西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 天 恩代理审判员 张 金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小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