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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佳诺工贸有限公司与李若天、王舒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佳诺工贸有限公司,李若天,王舒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08号原告:淄博佳诺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李若天。被告:王舒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佳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若天、王舒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佳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佳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3.50元由原告淄博佳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钦明代理审判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