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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周口市建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6686605-1。法定代表人:王庭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口市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组织机构代码79678280-1。法定代表人:韩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红与黑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市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口市建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