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58号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七号。法定代表人:吴留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云,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