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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宋智慧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客运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宋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冯海龙,所长。被执行人宋智慧,男,1986年6月10日生,汉族,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农民。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与宋智慧民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客运输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了(2017)晋05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山西省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的“晋交泽运罚(2016)第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宋智慧交纳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权利人泽州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其七日内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广富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