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崔文华与宋贵富、司忠丽、宋昌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华,宋贵富,司忠丽,宋昌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崔文华,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东和春天17号楼1单元。被执行人:宋贵富,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峡口镇白岩村二组。被执行人:司忠丽(宋贵富之妻),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峡口镇白岩村二组。被执行人:宋昌毅,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城内街社区居委会八组广庆寺。申请执行人崔文华与被执行人宋贵富、司忠丽、宋昌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贵富、司忠丽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128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由被执行人宋昌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宋贵富、司忠丽、宋昌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45元、申请执行费67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宋贵富、司忠丽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宋贵富名下注册有西乡县贵富绿茶有限责任公司、西乡县贵富茶业农场、西乡县贵富绿茶专业合作社等企业,但宋贵富涉及案件较多,且外出躲债多年,所开办企业已歇业。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崔文华与被执行人宋昌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宋昌毅偿还申请执行人崔文华借款本息共计50000元,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申请执行人崔文华对剩余借款利息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45元、申请执行费67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724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宋昌毅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