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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春与被告谢国芝、魏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川1028民初185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谢国芝,魏乐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57号原告:刘春,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谢国芝,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魏乐燕,女,1986年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刘春与被告谢国芝、魏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