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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四发与段国军、陈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发,段国军,陈继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757号原告:刘四发,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段国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陈继英,女,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段国军之妻。原告刘四发与被告段国军、陈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刘四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手续。本院认为,原告刘四发起诉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